宁乡童氏《劝族篇》
十二派云逵公童翚(道光十三年癸巳科进士)撰
今世之言族者,莫不以丁之多为大,丁之少为小矣。又莫不以富且贵为大,贫且贱为小矣。翚则谓:族而不睦,虽丁多而富且贵亦小族,而克睦,虽丁少而贫且贱亦大。何则?族之见为多少又见为富贵贫贱各殊焉者,自其分而言之也,而试各推夫身之所从来,等而上之至于一本,则由分而可以得合。合者其源,分者其流,循流溯源,将必以祖宗之心为心,由是人人皆守遗训,而贻令名以睦族,而族自无不睦。
礼曰: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族之所以言收者,由分得合之意也,睦之至也。否则有散而无纪者,或且曰疏故也。夫族诚有疏,然疏者其世系耳,其服制耳。而以思夫某祠,吾与若所共祭祀者,则亲甚;某墓,吾与若所共挂扫者,则又亲甚。若必曰我某房彼某房,其亦所见之不广矣。
虽然,人固有广交游而弗克睦族者,非远易周而近难洽也,习焉而不察,处焉而不当也。不察则无以明恩,不当则无以辨分。恩之不明,猜嫌出焉,猜嫌即所以不睦;分之不辨,狎亵生焉,狎亵亦将终于不睦。匪直此也,不睦之故弊,尤有二,盖一患不能忍,一患不能公。不能忍而多端计较,有兄弟而怨起豆萁者矣;不能公而各执偏私,有叔伯而衅开雀鼠者矣。故张氏同居九世,其道惟忍;陈氏同居十四世,其道惟公。忍则和可致祥,公则义可为利也。
能忍与公,而睦族之道庶几乎,顾人未有,不以为宜。忍与公者,乃仍多薄责已而厚责人,则施之不恕也,而人自以为能恕矣。或又无所苛求,此中仍见己常是,见人常非,则反观者不明也,不然则好胜而辟也。此其故皆由于不诚。不诚而可以睦族乎哉?而所以不诚者,曷故?惟不能以祖宗之心为心,遂至各顾其身,谓族人为不甚切于身耳。凡人一身肌肤,有微恙则众体为之不适,族虽众,自祖宗视之,犹一身也。语曰:一指痛,百体伤。斯言良可念已。况以一身对祖宗,则身为子孙,而对子孙则又为祖宗。予苟见子孙之和与义并敦,而有不怡然喜者乎?予苟见子孙之恩与分俱失,而有不恻然忧者乎?
祖宗灵爽盖昭昭然,忧喜之情何以异?是夫为子孙而不能默致祖宗之喜,且重累之以忧,是直不可以为子孙,不可为子孙而谓能为祖宗以训乃后,使后之贤子孝孙永相承于无既也,其可得乎?甚矣,睦族之要也。且夫族之中有尊长有卑幼,尊则祖父行,长则诸兄,卑幼则子侄孙曾辈也。诚以祖宗之心为心,见尊长必肃然有以相敬,见卑幼必蔼然有以相爱。相敬相爱而族犹不睦者,未之前闻。
若夫智愚贤不肖族众,原万有不齐,自祖宗视之,亦一身也。见智者贤者必当曰,是能遵祖宗之训,以为吾族光,皆相与则之效之,且交欢而鼓励之。见愚者不肖者必当曰,是恐坠祖宗之训,以为吾族羞,皆相与警之诫之,且从容而渐化之。允若是,是皆能以祖宗之心为心者也,族自无不睦也,又何计乎族之大小也哉?
我童氏由江右徙宁三百余年矣,丁不少然亦非甚多也,且尚未有巨富也,尚未有显贵也,贫贱亦所时有也。惟是忠厚之训,祖宗贻之子孙,守之用以敦本睦族,至今十余传,幸勿少替。然则自今以往,凡为童氏子孙者,宜何如而后可无愧于童氏祖宗欤?翚少侍先君子星莊公,见所与族人讲论者,罔非睦族之道,且常持此意以辑族谱,而开局未终。今翚承尊属命而为此举,匪遂能绍光君子志,然心窃识之不敢忘。爰书此以质尊长而示卑幼,至于立品制行,范家善世,孰宜法而孰宜戒,则历代祖训言之详矣,翚不敢赘。
注释:
童翚:1794-1864,派名道晖,曾任贵州定番州知州。此篇文字最初应系刊布于《宁乡童氏初修族谱》(道光九年付梓)中。四修谱照录。
张氏同居九世:据《旧唐书》记载:寿张县(今濮阳市台前县)张家庄村张公艺(公元577-676年),以 “忍、孝”治家,九世同居,和睦相处。
陈氏同居十四世:太宗淳化元年(990年),江州奏报德安县陈氏“十四世同居,老幼千二百余口,常苦食不足,令岁贷米二千石。”
服制:指丧服制度。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按亲疏服之。
雀鼠:指小人。
(十八派善字辈 童志刚 标点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