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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义乌电灯公司探源
发表时间:2023-1-24 21:11:43     新闻来源:     阅读:1811次
【本文刊发于2022年第四期《义乌史志》】
 
 
    笔者在2020年第2期《义乌史志》曾以《民国童氏兄弟办电记》为题,对民国义乌的公共事业——商办义乌电灯公司做过初步考证。限于当时原始资料匮乏,仅依据有限的志书记载及相关人员回忆录等二手资料,对民国时期义乌县城的最早办电时间与办电人进行了考证,不甚全面与准确。近期,笔者在杭州童华军等人的帮助下,在浙江省档案馆新发现了两宗民国义乌电灯公司的原始档案,从而揭开了历史原貌。现将相关内容整理成文,以补充前文之不足,并丰富义乌近代商业史之研究。
 
1928年,稠城点亮第一盏电灯
 
       电灯在义乌已拥有近百年的历史,当年创办的知情人都早已作古,其史料也早已湮没在滚滚的历史长河中,少有人知晓了……但饮水思源,我们有责任搞清楚当年是什么人、什么时间最早点亮了稠城的第一盏电灯,更有必要铭记百年前先人们办电的困难与艰辛。
       经过多年的追寻,最近,笔者在浙江省档案馆找到劫后余生的名为“义乌电灯公司”的两宗原始档案,基本还原了这段历史。档案显示,民国义乌的电业史,不仅是一段艰辛的创业史,也是一段激烈的商业竞争史,更是一段新旧技术与观念的转变史。
       2020年笔者曾在《民国童氏兄弟办电记》一文中初步考证,稠城镇首次涉电的时间有四:义乌供电公司“电力发展大事记”标注为1926年;日本昭和10年满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查科《中华民国电气事业》记录为1927年;《金华电力工业志》刊载是1928年;民国25年实业部《实业公报》记载是1929年。以上四种说法,究竟是哪一年,在稠城点亮了第一盏电灯呢?
       据1987版《义乌县志》与2012年版《义乌市志》载,民国15年(1926),稠城镇商办义乌发电厂就已经购进机器设备进行发电了。
       但这次新发现的档案显示:民国16年(1927)7月义乌电汽公司(又称电气公司、电灯公司)开始筹办,当年的12月6日正式向省建设厅呈请立案报告,至民国17年6月15日,义乌电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察人等呈称“现各种工程加工预计一个月后得以竣工”。也就是说,1928年7月,义乌电灯公司工程已经完全竣工。虽然义乌电灯公司好事多磨,于1929年10月才正式完成注册登记,1930年5月才计发民字第75号电气事业执照,但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义乌电灯,早已时不我待。档案显示,民国17年(1928)上半年,义乌电灯公司已经为义乌县立初级中学安装了110盏电灯,表明此时已经开始试营业了,义乌县城许多区域已经亮灯了,义乌市政也开始进入了崭新的阶段。
       因此最新结论,不是1926年(也许1926年已经有人开始筹划),准确地说是1928年上半年,才是稠城最早的亮灯时间!
 
稠城办电群英谱
 
        在《民国童氏兄弟办电记》中,笔者曾考证:童子联(号必挥、名文奎)、童子照(名文星)兄弟是稠城最早的办电人;童子联是主要发起人、投资人与决策者,童子照是经理,直接负责生产经营。龚琛是合资创办的大股东之一,陈梤、胡纯道、陶伯玉等商界人士都是筹建人(或也是股东)。
        最新的资料表明:浙江实业家、义乌西门人童子联、童子照兄弟是主要的办电人,当年商界皆知义乌电灯公司是童子联创办的产业,但童氏兄弟一辈子未分家,电灯公司具体事务基本上由其胞弟童子照出面。此外当年还有许多参与人员:
       (1)1927年12月筹办之初的四名发起人有:主要发起人童子照(年40岁,原籍义乌县,当时住兰溪);其他发起人有周吉洪(年39岁,原籍宁波),楼维元(年33岁,原籍义乌),梅永武(年29岁,原籍义乌)。童子照是童子联的胞弟,他代表了童氏兄弟,担任义乌电灯公司的经理;楼维元是东门楼姓,当时的义乌商会会长楼虎臣的本家;梅永武也是义乌商会骨干,1946年抗战胜利后,政府指定他为整理恢复义乌商会的骨干成员之一。
       (2)民国17年6月时,义乌电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有陶锡玙(字伯玉,开有南北杂货店“陶顺昌”,1940年当选稠城镇镇长)、梅永武、张福祥、王洪斋,监察人有楼维元、黄菊友等。
       (3)民国18年商办义乌电灯公司经理是童子照、协理是龚琛(龚聚源老板,1946年后曾任义乌商会会长)。1939年童子照病逝后,1940至1942年5月间后期经理是义乌石塔鱼头人龚济理。
       (4)义乌电灯公司创办时聘请的技术员是郑贤庆,籍贯浙江镇海,年龄三十三岁,上海吴长泰鸿记机器制造厂实习出身,曾任英商茂成洋行机器部设车司上海沪江大学电汽部主任,时任义乌电灯公司主任技术员,后曾调任同为童氏兄弟创办的武义电气公司主任技师。上海仁记机器制造厂出身的义乌籍王孚文,也曾任义乌电气公司技师。义乌电灯公司后期主任技术员为新马路人丁樟贤,童子联、童子照兄弟的亲舅舅。
       (5)公司庶务是童芹香,女,义乌西门童氏,住义乌西门童大宗祠后进西厢。另有江湾人吴暄辉1936年6月时亦为公司庶务。
        从城绅陈榥、商会长楼炳文(即楼虎臣),到陈梤、胡纯道等商界名流,再到童子联、童子照、龚琛、陶锡玙、梅永武、张福祥、王洪斋、楼维元、黄菊友、龚济理、王孚文、丁樟贤、童芹香、吴暄辉等具体投资人与办电人,义乌电灯公司虽名为童子联、童子照兄弟创办,其实几乎聚集了当时义乌工商界主要的精英分子。当年义邑办电,实在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与振兴公司的激烈竞争
 
       电灯公司虽为公共事业,但因其为新生事物,其兴办并非一帆风顺。一边是见多识广的一群社会精英,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与技术,勉力改造义乌落后的市政面貌,一边是商民中普遍存在的封建落后的传统守旧观念,还有同行间存在的激烈的商业竞争。义乌电灯公司为什么1927年已经筹办,两年后的1929年才得以正式注册?这里面还有一段各方角力、曲折坎坷的故事。
 
       义邑地虽偏僻,然在陆道而言,东界东阳、北邻诸暨浦江,西与浦江金华毗连,南与金华永康接壤,至于水道,则上通东邑,下达金兰,直通杭沪,年来商业竞争百业设备已非昔比,独与电灯一项尚付阙如,于谋市政振兴,不无缺点,而于商店住户仍燃旧式灯油,尤感不便,究非振兴实业之道,抑亦为商界之憾点也……创办电灯以求晚市之光明,达到振兴市政之目的。是于电灯之设,诚为当务之急。
 
       有鉴于此,义乌籍民国浙江实业家童子联、童子照兄弟深为遗憾,他们见多识广,高瞻远瞩,决定改变这一落后面貌,于是在民国十六年(1927)七月间,召集同好一再磋商,邀集城区绅商各界共同筹办电灯事业。其时县城巨绅陈榥、县商会会长楼炳文(楼虎臣)等一致赞同,众志佥同,无有异议,即经于七月间发起组织义乌电灯股份有限公司,公勘地点,选中绣湖南畔一片空地,一边商议购地,一边公开招股,一边赴沪聘请工程师。因工程师另有他就,只得再次赴沪物色,并乘便购置进口电机等设备,签订购机合同,待新工程师到义,乃详细规划准备各项资料,准备遵照公司条例呈报县府并转呈省府立案审批。
       正当众人按部就班、紧锣密鼓地筹备之时,突然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义乌城乡突然出现一批传单,称童氏“创办电灯,有害地方,房坍地震,与夫生命财产等”,一时间谣言满天飞,人心惶惶。原来,有当时共同创办赞成人施雨田之叔父施国荣,愿将己有园地及柴房数间(系与公众勘定地点相近),硬要出卖与筹办人,但其价格异常抬高,意图渔利。被拒后,施国荣遂造谣言,印发传单,冀图破坏,幸地方公论不为哄动。
       施国荣,时年五十二岁,义乌县西门街人,寓住杭州新市场花市路二十一号。施国荣一计不成,情更难已,民国16年11月又自署施国荣等十人(余九人皆为义乌西门商民:陈德松、胡延尧、陈子祥、方梧森、陈贤豪、王佩珊、杨逊卿、陈啟英、陈啟禄)之名义,仍以前项印发传单所控之谣,具书分呈县府、县党部、县警察所,请求制止童氏创办电灯,未能呈准。
       于是在民国16年11月,施国荣等人上书浙江省政府《书为义乌电灯公司设在城内,有害公安,未经政府允许擅自开工,请求饬县谕令停工并移厂址事》:

       窃查电灯公司为政府特许经营之事业,故创设电灯公司必须先聘定合格工程师,购定良好机器,择定相宜地址,连同计划书绘图贴说,呈请政府验看,予以允许后始得从事营造,盖所以杜私人之把持,并保护公众利益也。乃义乌童子照等创设电灯公司不遵定章先行呈情政府立案,擅自开工建造,究竟工程设计是否相宜?工程师是否合格?以及机器之良否?均属茫无稽考,显系有意欺朦。且其厂址在城内西门街湖山境地方,此地住户节节连续,系人烟稠密之处。该电厂地址狭小,四面无余地,邻户均供其牺牲为侵略,在县涉讼者已有数起,足见纠葛之多。而该电厂所用机器为柴油机,声之震动较各种机器为甚。民众安宁大有妨碍,机器污水之排洩尤复害及饮料。伏查电灯厂依列应设在空旷地方,且四周应有余地,义乌城内区域本小,环城附郭各地设厂相宜之地甚多,自不应择于城内人烟稠密之区设立电厂,致民众利益无端被其牺牲。现该电厂机器房已在动工,民等聚处于斯利害切身用,特联名具书请求,钧府俯念民艰,准予饬县谕令停工,并将厂址迁移于适宜之处,以保公共安宁,且杜私人把持,谨呈浙江省政府建设厅。        
   
       这次,施国荣偷换了“开工”概念,混淆“筹办工程开工”与“营业开工 ”之区别,再行上诉。民国16年11月18日,省政府建设厅再次收到施国荣等呈文《书为义乌电灯公司有碍公安饬县令停工》。
      未经政府允许,擅自开工,且有害公安”,这还了得?民国16年11月省建设厅批施国荣等查阅档案,童子照等创办义乌电灯公司并无经过呈请注册立案手续……仰候义乌县长秉公查复。同时令义乌县长:案据该县公民施国荣等书称,童子照等创设电灯公司有害公安,违背电气事业取缔条例,未经呈请核准立案,擅自兴工,请求依法饬县谕令停工,并移厂址等请。
 
       施国荣一边逐级上告县府、省厅,一边火速召集了王在明(25岁,义乌县柳五下人,时住浙江内河水上警察局)等人成立了一个振兴电灯公司筹备处,聘请黄六三为技术员,匆匆草拟了电线联络图、工程计划书、工程概算书、企业意见书等,于民国16年11月16日抢在童氏兄弟之前,越过义乌县府,直接向省建设厅呈请立了案。
       待义乌电灯公司资料准备妥当,即通过义乌县府转呈省建设厅要求立案。民国16年12月6日童子照、周吉洪、楼维元、梅永武等呈请省建设厅《义乌电灯公司发起人童子照书为创办电灯振兴市政请立案》,计呈送禀请书四份、公司章程四份、各项工程办法机械器具程式书四份、购买发电厂基址场所说明书四份、发起人认股书四份、股东名簿四份、调查报告书四份、选举章程及附送文件四份、营业概算书四份、股票式样四份、注册费银60元。省厅收到申请的时间是民国16年12月8日,已经比王在明迟了好多天了!
 
       “前王在明拟办,后童子照等亦以同情书请立案,究竟熟先熟后?是否各争权利?”省建设厅请义乌县彻查,以明真相。

       当时的代理义乌县长汪崇幹得令后,随即派科员范琳等去实地调查:
       本委员先往本城泗洲境亨盛肉店讯问,因该店门首贴有振兴电灯公司筹备处字样,答称,此事须问施国荣,即予接洽,旋据施国荣声称,王在明等均不在家。本委员先询以创办电气事业者事实上必先具备之要点,如地址、股资、股份总额、以及股书类、收缴股银簿记、股东名簿等项,施国荣惟仅引至南门外指定麦地一处,称系伊家己地,为振兴公司之地址,其他种种,既未据该施国荣提出确切证明,惟仅据称股东部分将来不难招足等语。
       本委员又至义乌电灯公司筹备处以同一各点讯问。据该公司代表经理人楼维元声称,以本公司创办是业均依法定手续慎重将事庶几事求实际,非若施国荣因屡向本公司意图索诈不遂之故,挟嫌虚构事实,造成具书图越级省政府混请立案,并据检查创办原啟招股简章、认股书之存根、股东名簿、收缴股银簿据、购机合同,此系抄存原件,据称已呈案,以及其它各种书图等件交请查核,本委员逐一亲自检视,尚称合法完备。至于该公司房屋虽未竣工,但已具有规模。未设置电机电杆,并一切使用电气工程之设施。此为实在情形也。
      调查结果:童子照与王在明等先后创办电气事业,显系是二并非是一。核义乌电灯公司之代表经理人楼维元所称各节不为无因。复向本城商界博访周谘,亦大都以义乌电灯公司谓系事有实际,而所谓振兴电灯公司则反是云云。
       查此案内幕,双方均有不周之处。义乌电灯公司厂屋,虽将完竣,但未呈准有案即擅自开工,实有未妥,且呈请备案亦较振兴公司为迟。至振兴之组织原意如何?自也不得而知,惟按诸目前情形,除设立筹备处向政府呈请立案外,其他关于工程购置等似无进行。且义乌县城偏小,居民不多,商业不振,不能同时有两公司可以设立,也系实情……

       民国17年1月19日,代理义乌县长汪崇幹据此据实上报省政府。童子照等亦呈报申诉文致省厅,详细解释了迟报的缘由,指出:
 
       此次王在明之混请立案,尤为施国荣最后之举动。四点可证:一、所称振兴电灯公司地点,即为施国荣家私有南门外时被水冲之大水地。二,地方绝未闻有振兴电灯公司招股创办及其它法定手续之表示。三、此次委员到地调查时,并无署名王在明等或相当发起人暨代表人出而陈述,仍独由施国荣一人出而混辩。四、王在明等之呈请,竟不照章将图书等件送由地方主管官厅核转,惟混称日分呈,显图蒙准。是义邑创办电气事业,呈请先后问题,商民自发创办义乌电灯公司,原应呈请立案,以符法例,但因其时股份尚未猝时招足,于法未便贸然先行混请,又因赴沪聘请工程师到义,对于工程设施最为重要,正在详加计划间,而该工程师又另有他就,中辍不已,复赴沪物色,并乘便购就电机,订立合同,庶于呈请案内应列电机名称不致更易,并得照章随呈,原订购机合同,以资证明,而免驳诘。比该工程师到义后,悉心计划,分别拟具各项图书缮摺,呈请县府核转在案,呈请稍落王在明等数日之后。
       施国荣挟嫌虚构事实,破坏地方正当之电气事业,图洩个人搞诈不遂之私念……
 
       因工程紧迫,民国17年3月8日义乌电灯公司再次兴工,施国荣即于9日书请义乌县政府及警察所勒令停工,奉县批准予令饬停,及警察所一再派警谕令停工。
       3月26日,施国荣又向省府举报义乌县政府有意袒护,未经立案前,设施工程未强制停工又不依律惩罚,藐视钧令。

       3月27日省政府、省建设厅收到义乌电气公司电报(130字,发自浦江)《施国荣意图敲诈请派委秉公查复》:杭州省政府钧鉴,窃商等为振兴市政创办义乌电灯公司,曾迭呈在案,因被施国荣串出王在明虚文越级请向钧府立案,兹奉令县调解,乃王在明避不应召,仍由施国荣嘱戚龚笃甫、陈和卿出席,绝不表示进行电气事业,惟对汪县长要求商等千金作酬,其为意图敲诈已属显然,乞迅派委秉公查复。义乌电汽公司童子照等叩有。
 
       3月28日省政府文:“该施国荣等所称如果属实,殊属不该……仰该县长查明依法办理。”

       民国17年3月30日义乌代县长汪崇幹奉令调解,县长召集义乌电灯公司与义乌振兴电灯公司双方代表童子照、王在明到场,并函邀商会长楼虎臣、陈乐芗及地方士绅龚献廷、陈左三、龚子泉、施畇田等开会讨论,当由双方各得谅解,所有振兴电灯公司一切损失由义乌电灯公司负担,一面由振兴公司自动具呈省府请求销案,准义乌电灯公司立案营业。当日县长将调解结果报省建设厅与浙江省政府。振兴公司原案取销,正式退出恶意竞争。
 
 
经营状况与规模
 
      民国义乌电灯公司的经营规模与经营状况,我们可以先从其章程窥其一斑:
 
                                         《义乌电汽公司营业章程》

    第一条 本公司专营电灯事业,如需要电力时再行呈请核办。
    第二条 本公司发电时间,每日计八小时,并以左列为送电时间:
   (一)自每届春分起,每日于下午六时起至夜间二时止;
   (二)自每届秋分起,每日于下午五时起至夜间一时止;
   (三)在本公司营业区域以内,如遇有特别事故,或其他之必要时,应予酌量延长发电时间。
    第三条  依前条第三项情形延长时间者,本公司负责义务,并不加征费用。但事非不x或确非必要之事故,而有要求延长发电时间者,本公司营业部得拒绝之。
    第四条 本公司就营业上状况订收电灯费,每日每盏分别价格如左:
   (一)凡十六支镯光者洋四分五厘;
   (二)凡二十五支镯光者洋五分五厘;
   (三)凡三十二支镯光者洋八分五厘;
   (四)凡五十支镯光者洋一角三分。
    第五条 本公司装灯价格按照各种工料计算,每盏规定大洋三元四角,如有燃户自请增长各种电线或者电器,并与有必要增长各种电线者,以增加数分别收费。
    第六条 本公司营业部于每旬征收电灯费一次,并刊每月收付灯费簿,由各燃户于该簿内每旬应付灯费洋数栏内,自行填写,并加盖戳记为凭,以免错误,而杜流弊。前项簿式另订之。
    第七条 本公司经营电汽事业,原与其他营业不同,应与用电者互相维护,应各方义务与权力藉昭平允。
    第八条 本公司取缔各燃户偷电规则另订之。
    第九条 本章程候呈奉核准后发生效力。
 
      民国19年3月,浙江省电气局曾组织专家对义乌电灯公司进行实地调查,这是其调查报告、企业意见书、营业收支概算表、工程计划书、创业概算书等摘要,从这些资料中可以基本了解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规模。
 
                                 《浙江省电气局呈送义乌县电灯公司调查报告》

     一、营业状况
     营业范围:义乌县城厢内外,经营电灯业,人口约一千四百户,共六千余人。
     用户:多为商店,现有灯户一百五十户,计十六支光灯二百六十盏,含县立中学一户灯八十盏。全城路灯二十盏,不收费。
     送电时间:下午五时至午夜十二时。
     电价:县立中学每度洋三角,其余按支光计,十六支光每夜四分五厘,二十五支光每夜五分,三十二支光八分,五十支光一角三分;机关灯,七折至五折不等。总计每月可收入三百余元。
     每月用费:约需薪工、燃料等二百六十七元。
     民国十九年一二月收入决算:收入:电费洋六百十一元四角五分;支出:薪工洋二百三十二元,柴油机油二百三十元,杂用三十八元二角,借款息三十二元八角。收支相付存洋七十七元四角五分(机件抵兰溪时因水涸无法上运,堆存两巨艇中凡六个月,损失xxx,涉讼损失又千余元,致在额定资本一万四千四百元外,负债千余元,收支相抵所余无几之故)。
     二、工程状况
    (一)厂屋:位于迎恩门内绣湖南侧,占地约一亩余;东西两方均系空地,南有住户为邻,北邻绣湖;厂房为砖墙瓦屋,水泥地之半。西式屋上有气窗,光线及空气场适合,办事室、卧室与机房接连。共有楼平房十二间。
    (二)机械设备:美国勃来克司登三十匹马力柴油机一座,卧式单汽缸二循环,每分钟二百四十转,地轴之一边附有缩气唧筒一个,并用皮带拖动打水机一座,开动时用火油灯烧红炽热头后即放缩气入机,机乃开动,该机用皮带拖动二十启罗脱直流发电机一座。
    (三)电机设备:发电机一座,直流,二十启罗华脱德国西门子厂制。电机负荷,除县立中学用表灯外,其余均系包灯,负荷变化不大。供给时间:晚五时至十二时。最高负荷,电流为六十恩培,电压为二百二十伏尔次。
    (四)配电板:机房一隅设配电板一具,以白石一方、木板一方组成……恩配表一具,总开关一具,分路开关二具,及发电机线圈之抵抗器一具,保险线全备,唯避雷针付缺。
    (五)杆线情形:线路分布于义乌城内外约一方哩,电杆高度均与房屋保持三呎之距,杆木上间有路灯,每隔四支装有避雷针。其杆线为一支八号橡皮包线,其支路为一支十号或十二号橡皮包线。

《义乌电汽公司企业意见书》

     一、本公司定名曰商办浙江省义乌县义乌电汽股份有限公司,系征求同意入股者共同依照民营电汽事业注册暂行规则及电汽事业取缔条例组织之。
     二、本公司发电厂及事务所均在义乌县城西绣湖南侧。
     三、本公司先以电灯为专门之营业,俟办有成效或推广电汽事业时,仍应遵照法令另案呈准核准。
     四、本公司以义乌县城区为营业之区域。
     五、本公司资本总额洋一万四千四百元,由发起人拟具招股简章分送各界听由志愿入股,此出资入股为筹集资本之方法。
     六、本公司营业收入概算表另定之。并查本公司月计收支相抵约得余洋一百三十八元,年共得余洋一仟六佰五十六元,内除常年官利(注1)一分计算合计洋一千四百四十元外,实只得余洋二百十六元。惟收来燃户换毛灯数量盈余亦得随时增加,仍当于每年呈报营业情形案内详细声明。
              
 每月营业收支概算表
电灯费        月约盏数     每夜(盏)灯费数  月约总数           年约总数
十六支光      二百六十盏     四分五         三百五十元        四千二百十二元
二十五支光     十六盏        五分五       二十六元四角        三百十二元八角
三十二支光    未有订燃       八分五
五十支光        四盏        一角三分        十五元六角       一百八十七元二角

收入合计:  二百八十盏                     三百九十三元       四千七百十六元
(以上全年收入除开支外仍余洋一千二百五十六元,合并声明)
款别          月支数量          年计总数                         附    记
职员月薪      洋五十元         洋六百元                   合计月支三百元,
                                                                         xx一人支洋二十元
机匠及工食    洋八十元       洋九百六十元          主技员一月支三十六元,
                                                                    副技员一月支洋二十元,
                                                                    学徒一月支洋十元……
燃料柴油   日约三元月共洋九十元  洋一千八十元             
机器大油机油棉纱  洋十五元     洋一百八十元
运费关税邮电纸笔杂用 洋二十元   洋二百四十元
支出合计:      洋二百五十元     洋三千六十元
(以上收支相抵,年只约余洋一千六百五十六元,内除常年官利一千四百四十元外,实共约余洋二百十六元,合并声明)


《义乌电汽股份公司工程计划书》

     一丶本发电厂电量总数二十KW
     甲、常用量十 KW
     乙、预备量十KW
     二、电汽方式
     甲、电压力二百二十伏而次(仅此一种并不用数种电压力)
     乙、电流区别直流
     丙、电线方直流二线式
     三、应用电压二百二十伏而次
     四、电线总类及输电方法: 干线用七根十四号象皮包线,支线用一根八号象皮包线;输电方法用架空式。
     五、原动力: 选办英国恵尔生厂制造勃来克司登牌,非柴油之引挚,计足马力三十匹。
     六、配电所设置发电厂内x发电机,置办德国西门子电器厂制造直流二线式连有砺磁机,容量二十个kw发电所x。
     七、图类: 计营业区域图、线路线分布图及发电厂内线图,均分別另绘之。
                                                                               
《义乌电汽公司创业概算书》

     一、本公司购基建筑发电厂办公房配电所一切土木工程共计三千六百元;
     二、购置发电厂内外弍柴油机引擎发电机以及石板各项机械等费共洋五千九百八十六元;
     三、购置设备路线杆木x制表磁瓶、三角铁以及各种电灯材料等,共洋二千七百二十元;
     四、本公司开办时一切筹备费用及办理工程之各项开支共洋六百二十元;
     五、运输电器机械以及各种电汽材料并置税等共洋九百四十元;
     六、赴沪置办机器材料往返川旅等费以及应缴注册请领执照等费共洋五百三十元;
     七、本公司民国十八年二月间添造貯藏用屋及构x木石工程共计洋二千四百元;
     以上共计一万六千八百元,除原收入类定股洋一万四千四百元外,实当亏欠洋二千四百元,系属暂时借垫,应行提前设法筹偿,合并声明。
 
       民国19年4月,省建设委员会派员到义乌检查义乌电汽公司后发文:“尚与所报相符,应准予给照,惟具查电厂无避雷设备”,应增加该设备。民国19年5月8日,浙江省政府主席张人杰、常务委员朱家骅、程振钧等签署发给义乌电汽公司民字第75号电气事业执照一纸。
      义乌电灯公司筹建发电厂时曾发行股票120股,每股60元,后来扩股至280股共14400元大洋,白天碾米磨粉、晚上发电照明,业务不断发展壮大。从开始的灯户150户、280盏电灯,至1939年义乌与佛堂两个电灯公司合计用户增加至1200多盏。
       据义乌市档案馆现存的民国35年8月由公司负责人童子联之继承人童泳铭填具的《收复区电气事业登记表》载,1942年5月日军侵占义乌,日本人看中童子联在军政商界的声望,强迫其担任伪义乌县维持会会长,童不愿当汉奸,被日本人逼亡,“义乌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机件器物皆被敌搬运一空,厂房亦遭尽拆,仅存基地一方”。从此,义乌县城重新陷入黑暗之中,直到义乌解放以后。
 
 
         珍贵的1927年义乌城区图
 
 
 
        民国时期义乌县地图所见不多,城区地图更为稀见。笔者有见民国37年(1948)《义乌县全图》中的《义乌城厢附图》是比较清晰专业的县城图。上图是《义乌县电灯公司营业区域图》,实际上就是当时的《义乌县城区图》。笔者考证它是民国16年(1927)义乌电灯公司技术员郑贤庆,根据当时内部测量绘制的义乌城区图标注红蓝线改制而成,红线为区域界线,蓝线为线路分配,由于地图复制成黑色,加标的红蓝线无法区分,但整个义乌城区的分布还是相当清晰的。该图比1948年《义乌城厢附图》早了21年,真实地记录下了1927年间的历史地理信息,因而弥足珍贵。
       为什么说它是1927年的地图呢?因为该图中义乌中学位置标示为“中山中学校”。据记载,1924年6月至1927年8月,是义乌中学筹建时期,学校初拟名“义乌县立中山中学”,1927年9月1日正式开学时定名“义乌县立初级中学”(简称“义乌中学”),而义乌电汽公司筹建时间有档案记录的最早为1927年,故此图绘制时间当在1927年8月以前,该图也可以标示为《1927年的义乌县城区地图》。
      该地图记录的历史信息比较丰富。以二万五千分之一比例尺,将义乌县城浓缩在方寸之上。县城的主要街巷、城门、河塘、湖泊基本都有绘制,今人熟知的县前街、朱店街、西门街、北街自必不可少,今人陌生的东门街(县政府东侧后诸巷)、牌楼巷(徐陋巷)等也有标示,且与后来称呼完全不同。朝阳门、文明门(南门)、庆云门、通卫门(通惠门)、拱宸门、迎恩门、湖清门七门俱足,重要地标如县政府、金山岭顶、驿堪下、八角坟、天官第、荷花心、城隍庙、东岳庙、节孝祠、塔下寺都有明确标示,更有今人多有不知的郑公墩(方位在建国后的义乌中学操场),还有标示为“湖塘”的绣湖,正是历来民间对绣湖的俗称。
       尤其难得的是,该图将当时的城区学校一一标注,除了中山中学外,还有庆云门边的求是小学、绣湖边的绣川小学与第一小学、金山岭顶的江夏小学、赶婆桥的武陵小学、县前街的县立女子小学校等,还有文明门附近的文明小学与北街的恩德小学。据现市教育局金佩庆老师称,民国时期的文明小学与恩德小学,历史资料缺失,此图是该两校目前为止首见的历史记载。
       值得一提的是,民国义乌电灯公司作为公共事业,在主要街道安装了路灯,且全城路灯不收费,对政府机关灯作了七折至五折不等的优惠,对学校更是采取了相当优惠的措施。县立初级中学1928年上半年,便委托电灯公司装置电灯110盏,每盏装费照定价八折减算,灯费照定价六折减算;上图中详细标示的各个中小学,都是电灯公司计划装灯的重点单位;这些既为师生教学带来了极大的方便,更显示了电气事业对教育事业的巨大支持。
        至于义乌电灯公司方位自然是本地图必须首先重点标明的。电灯公司位于绣湖南畔(旧属西门范围),其东北与西南都有大片空地,一面临水两边空地,仅其南面才有民房,根本不是上文施国荣所讲的那样“人烟稠密之区”。这样布局,既便于临近绣湖取水,又对附近百姓影响较小。
       日军侵占义乌之前数年,义乌电灯公司还在附近西门童宅山背(义乌县城制高点)安装电笛(防空警报),既方便又经济实用,在日机数次大空袭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及时报警,挽救了许多人的生命。
 
 注1:官利制度是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中的利润分配方式。“按照定律,公司未有盈余,不得移本作息,然吾国风气未开通,各省商办实业、公司自入股之日起,即行给息以资激劝,以广招徕。”在中国历史上,一般把强制性红利的部分叫“官利”,这部分是不管经营状况如何都必须给的;而根据盈亏状况灵活决定的红利部分叫做“余利”,这部分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并且不同股东的余利与其股本之比也可能不同。
注2:本文资料主要来源:浙江省档案馆档案“义乌县义乌电灯公司L033-004-0264,L033-004-0265”;义乌市档案馆龚燕华老师协助查询之民国义乌县建设科“电汽事业(一)(二)”、“白殿山砩矿纠纷”等档案。
 
                                                      (作者:义乌市收藏协会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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