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有限公司聘用的收费员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客户上交的安装电表等工料款,该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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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2012)泰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
公诉机关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小香,曾用名童小霞,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汉族,大专文化,2005年6月至2011年5月任泰宁县供电有限公司上青营业所收费员。
2006年9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童小香在担任泰宁县供电有限公司上青营业所收费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客户上交的安装电表等工料款共计人民币56029.34元。其中:采用涂改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少入账的方法骗取安装电表等工料款28笔合计人民币11960元,采用开具发票收款后不入账的方法,侵吞安装电表等工料款51笔合计人民币44069.34元。
案发后,被告人童小香向泰宁县供电有限公司退出赃款人民币56029.34元。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童小香主动到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审判]
被告人童小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论:不是自己的不要伸手,否则是要付出代价的,希望家门们引以为戒,避免损害家风之举。
(童海根推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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